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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资管细则,“双20限”放宽为“双25限”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8-10-23   浏览:455次  

导读:在结束征求意见的两个月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最终出台。 10月2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

在结束征求意见的两个月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最终出台。

10月2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十一个针对《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详细问答。

由于和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息息相关,券商资管人士最为关注征求意见稿中的 双20限 ,《资管细则》做出了相对放宽,至 双25限 。

五方面内容修改

相比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资管细则》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资管细则》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细则》过渡期安排依旧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出了 新老划断 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部分指标放宽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

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 术语体系 ,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如何规范非标产品?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初, 券商资管业内非常关心 双20 限制,对非标业务通道业务的影响非常之大。 某券商资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以前券商资管不能直接投非标,假设发一个类信托产品,根据资管新规,一个资管计划投5个非标项目,要保证期限匹配其实很困难。而信托是一个信托投一个项目。

双20% 的比例限制,即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

但在《资管细则》中,则将 双20% 比例改为 双25% 比例限制。另外,对于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所有放松,征求意见稿中的 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企业资产管理计划 ,在《资管细则》中门槛降低至1000万。

私募资管新规借鉴公募基金 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 的经验,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一是组合投资,二是强制托管,三独立运作。

具体来看,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从四个方面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

首先,《资管细则》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

其次,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 一物多卖 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 资质 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

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

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最后,《资管细则》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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