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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9-01-18   浏览:490次  

导读:1月1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 夯实增信制度 ......

1月1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

夯实增信制度基础、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深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1月1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指示精神,夯实信用保护工具制度基础,发挥债券市场公开、透明特点和引导优势,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去年以来,深交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截至目前,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计1.7亿元,并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约与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

《试点办法》的制定充分结合前期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经验,征求并采纳了市场机构意见建议。《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开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防控安排等内容。信用保护工具包括合约和凭证两类产品。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主协议前期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深沪交易所对外发布。合约达成后不可转让,但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约交易双方需符合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市场参与者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还需符合相应头寸控制要求,以确保业务稳健开展。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尽快推出信用保护工具配套规则,加快市场参与者培育,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常态化发展,稳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范围。

上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

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同时,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上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指示精神,落实证监会《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实施方案》相关工作部署的有效手段,是对交易所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积极探索,提供了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有利于优化信用债市场风险定价机制,促进公司债发行、服务实体经济。《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发布有利于稳步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市场化、规范化开展,建立健全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规则体系,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大类。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转让。试点初期先以信用保护合约起步,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二是实行参与者分层管理。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者分为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信用保护凭证的参与者分为凭证创设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均向上交所事前备案。

三是明确试点初期受保护债务范围,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四是规范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规则对参与者资质及备案要求、合约申报要素、保费支付方式、凭证创设流程和转让方式、信用事件后的通知和结算流程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五是建立信用保护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和集中监测机制,健全风险控制管理和自律监管措施。业务规则明确了凭证创设机构的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和到期风险提示等要求,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界定信用事件主要类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方式和运作流程。信用事件主要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具体适用的信用事件类型由交易双方约定。

此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并组织了部分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促进民企债券发行,取得积极效果。近期,上交所将举办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培训,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推动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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