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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P2P的监管陷入死循环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6-11-28   浏览:1088次  

导读:这两天网上流传了一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这是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正式落地后,第一份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P2P平台的备案管 ......

这两天网上流传了一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这是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正式落地后,第一份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P2P平台的备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意味着P2P平台将很快真正地获得正式的“名分”。

这份指引有利于将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梳理清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其监管也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监管办法》提及的监管部门就包括: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银监局等),省级政府(以及其可能委托的地方金融办和再下一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等,以及负责金融稳定的央行、负责自律管理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存管机构、审计机构、征信机构,等等。因此,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合作落实的《监管办法》,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而不是相互扯皮,是《监管办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对此存在担心,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在P2P行业爆发诸多问题之后,早已失去往日荣光,各监管部门都避之不及,担心称为其不当宣传中的背书工具。

例如,P2P平台想要合法经营,必须至少满足:第一,获得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第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三,有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然而,如果不同部门将彼此的条件作为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则P2P平台就可能陷入死循环。

在2015年12月底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P2P平台同时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和电信主管部门的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但对其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这实际上就存在漏洞。到正式的《监管办法》和本此流传的《指引》当中,就修改为先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然后再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样备案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后顺序就已明确,地方金融办在受理P2P平台的备案申请时,应该不会再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前提了。

本次《指引》还修补了另外一个漏洞。P2P平台的正常经营,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外,还要在工商登机时,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在《监管办法》刚出台时,一些平台就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相关申请,但据了解一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以目前的行业划分中,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分类,而拒绝了相关申请。本次《指引》中则明白表示,P2P平台备案登机之前,要先完成工商登机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而工商总局是本次《指引》的联合发文单位,因此这个技术性问题想必(希望)不会再成为问题。

当然,在备案管理中,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仍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该《指引》明确提出了新设平台和原有平台的不同材料要求,对于原有平台,要提交多种补充材料,而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另行明确”。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具体备案操作中,就想以行业协会的认可为前置条件,甚至对原有平台,还会再提高备案门槛,要求其先完成银行存管,而本次《指引》中,已经明确,备案在银行存管之前。

而且,不同地方政府对P2P及其他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对P2P平台的准入,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地域间监管套利的可能性,毕竟作为“互联网+”行业,在不同地区注册,并不妨碍其全国性经营。

例如,根据我们整理的数据,在省级政府层面,自2014年有三个省政府(北京、上海和江苏)在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互联网金融之后,2015年有15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互联网金融,且基调除广东和重庆为“规范”外,基本上为“促进”。多个省份还专门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不过,随着互联网金融问题频发,各地政府纷纷收紧政策。在2016年的31个省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有12个省份提及互联网金融,其中一半用词改为“规范”、“稳妥”等。2015年12月至今,全国多个省市下发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文件,或采取了针对性举措,但也有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继续持鼓励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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