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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50元以下罚款城管可当场收缴,限2日内上交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6-12-20   浏览:1766次  

导读:20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必须实行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可当场收缴对个人 ......

20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必须实行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可当场收缴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上交罚款。

根据送审稿,在环境保护方面,城管的管辖范围包括城市噪声污染,施工单位违规作业,餐饮服务超标排放油烟,违规露天烧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

此外,机动车违规在城市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非机动车不在城市规定地点停放,在城市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渣土,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也属于城管执法范畴。

送审稿规定,城管执法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鉴定意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送审稿还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瞒报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

在简易程序方面,送审稿指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城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行政执法相对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缴罚款后2日内报所属城管部门备案或者上交罚款。

(原标题为《广东拟规定:50元以下罚款城管可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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