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我院立案受理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租用的57号玛尔西牌电动代步车在南宁市园博园内游玩时,一边手拿手机一边驾驶该车辆,待发现路中间有人站立后处置不当,将路中间站立的黄某撞倒。事后黄某被送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9日死亡。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车辆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出血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主动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游览观光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他人撞倒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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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秋云、林艳
原标题:《我院受理一起发生在园博园内的刑事案件》